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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指南

基本养老保险

2017-05-02

基本养老保险

1. 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根据规定申请提前退休的除外)。

⑵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视作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折算年限,按221文件一次性补缴年限等)累计满15年及以上。

2.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该如何办理手续?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到行政中心4号楼一楼125办公室办理退休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到行政中心4号楼一楼145窗口办理退休手续,需要带以下资料:

⑴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卡);

⑵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

⑶退休人员退休审批表,个人档案和退休职工视作缴费年限审批表及社会保险人员退休减少表;(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除外)

⑷填写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并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盖章;

需要注意的是,在省人社厅当年退休养老金计发办法公布前办理退休(退职)的,基本养老金先按月预发,待当年退休养老金计发办法公布后进行核定,补发。

3.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不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怎么办?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在2011年7月1日前参保的人员如果缴费不足15年的,可继续缴纳至满15年,在男65周岁女55周岁时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短缺的年限。在2011年7月1日后参保的人员如果缴费不足15年的,需继续缴纳至满15年。延缴后符合退休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参保人员个人不延缴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账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及养老金领取期间死亡,怎么办?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及养老金领取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同时按规定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

办理时需提供以下资料:⑴死亡证明;⑵死亡人员户口簿原件及1份复印件;⑶领取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及1份复印件;⑷领取人与死亡人员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如领取人与死亡人员户口不在同一户口薄上须提供,由领取人或死亡人所在村、社区出具)。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职职工死亡的需提供企业出具的承诺书。